前段时间,有位读者在后台问我:
几年前在老家买过一份保险,当时保险业务员什么都没问,就让自己把健康告知书都勾了“否”,但是后来想想,自己是存在一些健康告知问到的异常情况的,该怎么办?
我们知道,健康告知结果是保险公司判定是否要承保的重要依据,《保险法》明确指出——
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那么,无论是因为自己忘了告知还是因为业务员没说清楚,如果投保人没能做到如实告知的话,该怎么办呢?
保哥建议:为了保证保险的有效性,避免理赔纠纷,最好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。
今天我们就来聊聊“补充告知”相关的问题。
关于补充告知,
这两点你要知道
1. 如何进行补充告知?
补充告知,其实本质上也是一次健康告知,是在投保后针对漏告、忘告的一些情况进行告知。
那么,如何进行补充告知呢?
最简单的方法,就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/直接到柜面办理。
客服人员会登记你的保单并提交给核保部门,由核保部门审核、得出结论,对于难以确定的身体异常情况,可能会要求出具体检证明。
另外,还有一种情况也是需要补充告知的:
那就是买保险后忘记缴费导致保单效力中止时,如果想恢复保单效力,需要填写补充告知问卷,其实相当于重新进行了一次健康告知。
2. 补充告知会得到哪些结论?
补充告知的几种结果,无非是标准体承保、除外责任承保、加费承保、拒保这几种。
核保人员认为影响不大的病症,比如I级高血压,或者得肺炎住过一次院,可能仍然可以标准体继续承保。
情形比较严重的疾病,比如糖尿病,那可能就要拒保了。
有一点要提的是,保单生效还不满两年的,保险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,但如果保单已经生效满两年,那么保险公司就没办法要求退保了。
为什么?
我们一起看看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:
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这个法条写的很清楚,即使存在不实告知,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,保险公司也无法解除合同。
但是,如果你申请了补充告知,保险公司可能会做除外责任承保/加费承保。
有些朋友可能要问了,那我熬过两年,不告知了不就行了?
关于这点,保哥需要提醒大家,虽然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的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法条,但这一法条的成立是基于“最大诚信原则”这一基础的。
对于故意隐瞒健康异常、故意不实告知的情况,根据保哥看过的很多法律判决实例来看,法院并不会一味支持投保人的理赔请求。
所以,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理赔纠纷,该补充告知的还是要进行告知。
补充告知不通过,
我的保费怎么办?
发生补充告知,结果并不一定都是合人心意的,可能会出现需要解除保单的情况。
那么问题来了,交过的保费怎么办?
我们分情况讨论一下,就以隔壁老王为例吧:
根据《保险法》:“投保人解除合同的,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”。
所以,老王只能拿回保单现价,是会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,而且解除了这份保单,再想买新的保险,还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投保。
所以保哥建议大家:遇到加费/除外承保的核保结果,不要盲目退保,要综合考虑清楚,起码保证自己退了这份保险后能得到其他保障。
这种情况是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,并不是投保人老王要退保,保费怎么处理呢?
我们来看看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是怎么说的——
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
由此可知,保险公司是否退还保费,与投保人投保时的主观意愿有很大关系,对于故意隐瞒的情况,是不退还保费的;对于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,应当退还保费。
但是,上述法条针对的是已经出险后理赔时保费的处理情况。
像老王这种还没出险就主动补充告知,结果被拒保的情况,很多保险公司是不会按照上述法条来处理的,很可能直接走普通退保流程,也就是返还现金价值(犹豫期后退保)。
遇到这种情况,虽然不是出险理赔的情形,但消费者可以尝试援引上述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。
保哥笔记
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时,最好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/直接到柜面办理补充告知。